警钟长鸣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警钟长鸣 > 警钟长鸣 >  正文

高校腐败典型案例第六期(一)

179072022-01-04

案例1:以建设校区为名非法向社会集资数千万

西安某艺术专修学院负责人李某以建设校区为名,雇佣数名业务员,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非法集资。他承诺给对方高达33%的年利率,通过学生的学费来归还这些集资款,并与借贷人签订了集资合同,双方约定3个月后,校方归还本金和利息,可合同期满,李某未向集资群众兑付一分钱。自2009年至2012年,李某共吸收320名投资群众多达3200余万元集资款。


案例2:贿赂数额不大同样有罪

2001年至2010年期间,费某(中共党员)在担任安徽某大学审计处主任科员、财务处基建财务科科长,参与安徽某大学相关基建工程管理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先后非法收受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崔某、吴某贿赂计人民币5万元,并为他们谋取利益。费某已涉嫌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。


案例3:借用春节、大型庆典活动等受收贿赂

2008年,甘肃某大学建设新校区,董某(中共党员)时任甘肃某大学基建处处长,手握部分招标决定权。2009年甘肃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夏某借着过年的机遇,偷偷塞给董某10万元现金。2010年6月,夏某从公司开出20万元支票给董某“活动经费”,除此之外,董某还以学校要搞大型庆典活动为由,先后3次向甘肃某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王某索要40万元人民币。


案例4:以招标评委之便收受他人贿赂

中国某大学基建后勤处原处长方某(中共党员),在担任江苏某大学后勤管理处副处长、基建办公室主任、江宁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,以及中国某大学基建后勤处副处长、江宁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、总工程师、工程部主任期间,利用负责江苏某大学、中国某大学江宁校区基建工程管理和担任招标评委的职务之便,为他人承接工程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49万元。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认定方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。


案例5:某副校长到处敛财不论钱多钱少

湖北某大学原副校长、常务副校长陈某(中共党员),在2000年至2009年间,利用其先分管后勤和基建职务便利,为武汉某集团与某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、参与筹建某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,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、美元1万元;为某集团在某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,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;为某大学后勤保障部、某大学出版社、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、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,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1.9万元;帮助将涂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某大学研究生,收受涂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。